新京报讯(记者 苏季)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今日(11月19日),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印发《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合同规范、收费规范、预收费存管、退费规范、保险规定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自11月19日起正式实施。
不得以折扣优惠等理由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
根据《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者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审批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统称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在所辖行政区域内选择“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风险储备金”方式开展预收费资金监管。
其中,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存管银行可以按照“一课次一销”原则,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参照以下比例进行资金拨付:授课开始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一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两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结束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10%。
采用“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专户内应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预收费最低余额。当出现留存余额不足或是大额资金异动时,存管银行应根据授权暂停资金拨付,并及时向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进行相应处理。
鼓励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履约保证保险
在退费规范方面,《办法》明确,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 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退费约定的除外。
《办法》还提出,在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基础上,鼓励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为学员提供进一步保障。
对此,广州市教育局在解读中称,保险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履约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能够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提供兜底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校外培训机构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或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学员退还剩余预收费,造成学员损失的,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新京报记者 苏季